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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4-086 |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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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30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2233号深圳湾1号T1座2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嵇敏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经公司全体董事推举,由董事张文渊先生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75人,代表股份88,907,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24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74人,代表股份4,859,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0%。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84,082,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02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3人,代表股份4,825,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19%。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腾讯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809,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5%;反对70,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弃权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7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80%;反对70,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8%;弃权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832,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1%;反对67,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4,78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72%;反对67,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9%;弃权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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