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2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明新路188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62,140,136股,其中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477,792股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60,662,344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庄君新先生因公出差无法现场主持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宁继鑫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现场出席3人,视频通讯出席4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现场出席2人,视频通讯出席1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议案以非累积投票方式获得审议通过。全部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钟梦婷、邓康达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