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17,599,3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86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46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能动力”)于2024年6月通过非公开形式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217,599,375股股份,发行价格为10.41元/股,上述新增股份已于2024年6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述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限售期等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份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217,599,3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865%;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合计10名,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 ■ 四、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 五、限售股份持有人作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限售股份持有人作出的各项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以下股份限售承诺: 1.本公司同意自川能动力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川能动力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 2.本公司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公司将授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3.本公司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上述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拟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本次交易时所作出承诺的行为;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川能动力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川能动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部分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