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1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
3、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迎松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3人,代表股份595,926,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6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33,023,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8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1人,代表股份62,903,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1人,代表股份62,903,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91人,代表股份62,903,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81%。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 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5,390,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9%;反对238,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2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36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67%;反对238,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2%;弃权2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束晓俊 方娟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
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00317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11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6日15:00在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研发大楼董事会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493人,代表股份总数595,926,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664%,均为截止至2024年12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数533,023,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8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91人,代表股份数62,903,1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8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95,390,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9%;反对238,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0%;弃权2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2,366,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67%;反对238,5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2%;弃权29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4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 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