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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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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养老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24年12月13日起,对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Y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Y类基金份额的释义

  Y类基金份额指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设置,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

  2、Y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优惠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

  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具体详见相关公告。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

  Y类基金份额管理费率与托管费率按照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五折设置,即管理费率为0.375%/年,托管费率为0.075%/年。

  3、Y类基金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

  当发生本基金被移出中国证监会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并做好信息披露和提示等工作。

  4、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5、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根据《暂行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行业平台等媒介定期发布的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对应修改了《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一、前 言”中第一段修改为: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2、《基金合同》“二、释义”中增加:

  “《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4日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基金份额类别”的释义修改为:

  “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根据《暂行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Y类基金份额”

  4、《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八)基金份额类别”修改为:

  “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称为B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根据《暂行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Y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B类、C类、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四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Y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

  5、《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1)“(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第1条增加:

  “,其中Y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中增加第6条:

  “6、基金管理人可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限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序号相应调整。

  (3)“(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第1条修改为: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4)“(六)申购与赎回费用”中第1条增加: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

  ①更新“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②增加“(9)当本基金发生被移出中国证监会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③更新“发生上述除(5)、(6)、(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6)、(8)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十四)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修改为:

  “1、本基金A、B、C类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本基金非交易过户的具体业务按照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2、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等可以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3、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继承和司法强制执行等事项,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合同》“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中“2、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1)增加“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与托管费率按照其他基金份额的五折设置。”

  (2)“(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第一段修改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及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7、《基金合同》“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相关内容修改为:

  “1、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2、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及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

  1、《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中“(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中第2条修改为:

  “2、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红利再投资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及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明示选择, 则按照《基金合同》或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办理。”

  2、《托管协议》“十一、基金费用”中:

  (1)增加“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与托管费率按照其他基金份额的五折设置。”

  (2)“(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第一段修改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及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2日

  关于大成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增设

  Y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进一步满足个人投资者的养老理财需求,提供更便捷的销售服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2024年12月13日起,对大成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出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设Y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Y类基金份额的释义

  Y类基金份额指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设置,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

  2、Y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优惠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一致,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具体详见相关公告。申购费率如下:

  ■

  Y类基金份额和A类、C类及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一致。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

  3、Y类基金份额暂停申购的情形

  当发生本基金被移出中国证监会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并做好信息披露和提示等工作。

  4、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5、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根据《暂行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基金业协会网站、基金行业平台等媒介定期发布的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二、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为确保大成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大成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大成中证A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属于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可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1、《基金合同》“一、前言”中“(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的第2条增加: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2、《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

  (1)增加:“15、《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4日颁布并实施的《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原第52条修改为:“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为根据《暂行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

  相关序号一并进行修改。

  3、《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的“六、基金份额类别”修改为: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为根据《暂行规定》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基金份额类别。

  Y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可以豁免申购限制和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可以对管理费和托管费实施一定的费率优惠。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在向投资人充分披露的情况下,为鼓励投资人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期长期领取,基金管理人可设置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机制;基金管理人亦可对运作方式、持有期限、投资策略、估值方法、申赎转换等方面做出其他安排。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C类、E类、Y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1)“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第1条增加:

  “其中Y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第1条增加:

  “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同时遵守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

  (3)“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增加:

  “5、基金管理人可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限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4条修改为: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Y类基金份额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法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资产的费用除外),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的相关内容修改为:

  ①更新“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就本基金或某一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②增加“11、当本基金发生被移出中国证监会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③更新“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6)“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修改为:

  “本基金A、C、E类基金份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继承和司法强制执行等事项,应当通过份额赎回方式办理,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相关内容修改为: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Y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或相关销售机构的客服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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