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34,993.79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75%。
2、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
3、公司及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8日、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根据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2024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305,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超过本次预计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9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为进一步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计划的资金需求,公司分别于2024年8月23日、2024年9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原担保额度基础上,增加担保额度及被担保方,新增对外担保额度100,000万元,该预计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相互担保的额度之间进行调剂。担保的有效期为自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与融资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4日、2024年9月10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00)。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日晟矿业”)为满足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了两笔融资业务,金额共计11,000万元。公司同意为金日晟矿业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9月11日,金日晟矿业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金额为4,0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公司同意为金日晟矿业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为1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为金日晟矿业提供担保的金额需根据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确定。公司当日实际为金日晟矿业提供的担保金额为4,000万元,剩余担保额度为11,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9月13日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
近日,金日晟矿业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签订了金额为6,000万元的《国内信用证代理议付合作协议》、金额为5,000万元的《商业汇票贴现合同》。公司依据上述已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金日晟矿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金日晟矿业提供担保的金额需根据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确定,故公司本次实际为金日晟矿业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1,000万元。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本次担保发生前,公司对金日晟矿业的可用担保额度为71,012.27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89,816.94万元;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对金日晟矿业的可用担保额度为60,012.27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100,816.94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信用代码:91341522675877011D
3、注册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冯井镇周油坊村
4、注册资本:210,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董鑫
6、成立日期:2008年06月09日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金属矿石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轮胎销售;轴承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农业机械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润滑油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云母制品制造;云母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8、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金日晟矿业100%的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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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4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金日晟矿业对公司担保金额为165,029.71万元,除此项外,无其他对外担保;截至目前,抵押贷款金额为42,000万元;无大额诉讼和仲裁。截至目前,金日晟矿业未进行过信用评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国内信用证代理议付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代理人):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委托人):安徽省金德威新材料有限公司
丙方(议付行、通知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1、议付金额:6,000万元。
2、协议期间:本协议自三方进行电子签名后生效。协议期间自2024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
(二)《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乙方:安徽金日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贴现金额及份数
乙方提供商业汇票(大写) 贰 份,(小写) 2 份,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 ,(小写)50,000,000.00元。
2、担保
本合同项下融资的担保方式为:保证。
3、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电子签名后生效。本合同保存于甲方计算机系统中,乙方可以登录甲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查询、打印。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434,993.79万元(包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75%。不存在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无逾期担保累计金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备查文件
1、《国内信用证代理议付合作协议》
2、《商业汇票贴现合同》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