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1月6日获悉公司监事高菁女士的配偶余迅先生于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11月5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了短线交易。公司知悉后第一时间对该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11月5日,余迅先生证券交易账户在二级市场交易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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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余迅先生上述股票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交易扣除佣金、印花税等相关费用后的净收益是432.75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迅先生持有公司股票3,000股。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高菁女士及其配偶余迅先生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买卖成交价格情况,余迅先生在本次短线交易中获得收益为人民币432.75元,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余迅先生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的收益432.75元上交给公司。
2、此次短线交易系余迅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高菁女士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高菁女士亦未告知余迅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是余迅先生在不知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情形下而做出的个人操作,非主观故意违规,交易数量和所得收益均较少,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高菁女士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高菁女士及其配偶余迅先生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积极沟通并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其亲属行为规范的监督,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