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7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东路93号三木大厦17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主持人:林昱董事长;
6、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9人,代表股份137,787,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987%。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9人,代表股份137,787,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9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6人,代表股份9,796,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04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陈璐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形成相关决议:
议案1.00 《关于为福州华信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058,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90%;反对2,176,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7%;弃权552,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66,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369%;反对2,176,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192%;弃权552,9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439%。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林晖、陈璐新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