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进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深圳进达稳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进达稳赢)的管理人,未实际参与进达稳赢所投项目的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存在未切实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前海进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3号)。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755-83260581)。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