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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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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大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至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786     证券简称:北新建材    公告编号:2024-040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大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至5%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大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发资管申鑫利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广发资管申鑫利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建材)大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发资管申鑫利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申鑫利22号)、广发资管申鑫利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申鑫利24号)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前,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北新建材86,072,976股股票,占北新建材总股本的比例5.0945591%。本次权益变动后,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北新建材84,475,476股股票,占北新建材总股本比例5.0000050%。

  3、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北新建材于近日收到公司大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申鑫利22号、申鑫利24号出具的《关于公司大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至5%的权益变动告知函》,其于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北新建材股票1,597,500股,减持后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北新建材84,475,476股,占北新建材目前总股本的5.0000050%。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情况如下:

  ■

  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的每个股东减持前后各自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

  注: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

  三、其他相关说明

  1、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2、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及已作出的承诺一致,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大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3、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北新建材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北新建材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其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减持计划是否继续实施及是否按期实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将持续关注其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公司大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至5%的权益变动告知函》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4日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北新建材

  股票代码:000786

  信息披露义务人: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发资管申鑫利22号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广发资管申鑫利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住所及通讯地址:山东省泰安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新建材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新建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贾同春

  ■

  2、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代表“广发资管申鑫利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广发资管申鑫利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

  3、信息披露义务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代表“广发资管申鑫利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广发资管申鑫利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主要负责人情况:

  (1)主要股东:

  股东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100%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有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

  贾同春、申鑫利22号、申鑫利24号均为北新建材的股东且存在着一致行动关系。申鑫利22号、申鑫利24号为贾同春委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截至目前,贾同春为该资管计划的唯一委托人和受益人。2021年6月11日,贾同春与申鑫利22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约定申鑫利22号在北新建材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等股东权利及相关决策机制上与贾同春保持一致并以贾同春的意见为一致意见。2021年12月23日,贾同春与申鑫利24号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约定申鑫利24号在北新建材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等股东权利及相关决策机制上与贾同春保持一致并以贾同春的意见为一致意见。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如下图所示:

  贾同春

  ■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自2021年6月15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股份变动,合计持股比例达至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00050%。

  二、未来十二个月持股计划

  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在2024年10月30日至2025年1月29日期间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3,500,000股(含本数)北新建材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大股东、副董事长贾同春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该项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未来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预披露的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已批露的减持计划外,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继续减持其所持有的北新建材股份的可能,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批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2021年6月15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贾同春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600万股北新建材股票(占北新建材当前总股本的0.355%)给申鑫利22号。申鑫利22号为贾同春委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截至目前,贾同春为该资管计划的唯一委托人和受益人,且贾同春与资管计划于2021年6月1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该股份转让系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未导致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发布的《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所持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0)。

  2、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贾同春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400万股北新建材股票(占北新建材当前总股本的0.237%)给申鑫利24号。申鑫利24号为贾同春先生委托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截至目前,贾同春为该资管计划的唯一委托人和受益人,且贾同春与申鑫利24号于2021年12月23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该股份转让系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未导致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发生变化,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所持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3、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日期间,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北新建材股票1,597,500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减持后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北新建材84,475,476股,占北新建材目前总股本的5.0000050%。本次减持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预披露的减持计划。

  4、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情况如下:

  ■

  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的每个股东减持前后各自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

  注: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

  二、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贾同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累计质押700万股,具体如下:

  ■

  除上述质押股票外,贾同春持有的上市公司其他股票以及贾同春的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三、关于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的《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止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贾同春持股的数量为89,451,9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945582%,全部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的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入北新建材股票的情况,在前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北新建材股票的情况详见“第四节 一、贾同春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

  贾同春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代表“广发资管申鑫利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资管申鑫利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2024 年 11月 4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

  贾同春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代表“广发资管申鑫利2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广发资管申鑫利2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授权代表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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