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广东豪美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美精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分别与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澳门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豪美精密在澳门银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在东亚银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6750万元的授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和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2024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二、本次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澳门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名称: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债务人名称:广东豪美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3、保证人名称: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最高主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6000万元及保证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之和。
5、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及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差旅费用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6、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确认,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任何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行对债务人或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其他担保进行处置或追索。
7、担保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则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东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名称: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债务人名称:广东豪美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3、保证人名称: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最高主债权本金金额人民币6750万元及主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
5、保证担保范围:债务人于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以及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权和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担保期间: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但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超过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决算日)的情形下,保证期间为自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包括因主债权合同下的违约事件及/或特别约定事件发生而引致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债务展期、还款日宽限、分期履行等情形的,自相应的主债务提前到期日、主债务展期届满日,还款日宽限届满日,最后一期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豪美精密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详见于公司2024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向商业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所需资金,豪美精密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无重大违约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不含本次担保,公司实际履行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4,223万元,且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06%。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与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3、公司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广东豪美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