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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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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48 证券简称:广钢气体 公告编号:2024-055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420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0月11日的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库存股不参与本次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2024年10月11日召开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2元(含税),截至2024年7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319,398,52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5,414,737.88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40.81%。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自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受让员工持股平台井冈山市大气天成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离职员工退伙份额,产生库存股371,205股,故本次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

  公司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对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以方案实施前的总股本1,319,398,521股扣减公司库存股371,205股,将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调整为1,319,027,316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042元(含税)调整为0.04201元(含税,四舍五入保留小数后五位),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5,412,337.55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配比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319,027,316×0.04201)÷1,319,398,521≈0.04200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4200)÷(1+0)=前收盘价格-0.04200元/股。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井冈山市大气天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井冈山市大气天成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井冈山市大气天成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201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201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3781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37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378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420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20-81898053

  特此公告。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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