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4-106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4年三季报等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ST九有2024年三季报等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问询函 》 [上证公函(2024)359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公告,公告显示,2020年公司无偿受赠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90%股权事项实为关联方捐赠,同时根据诉讼判决书,亳州纵翔作为共同债务人之一应当承担有关房产付款义务,公司在三季报中计提相关预计负债,导致2024年三季度末净资产为-0.38亿元。相关事项对公司及投资者影响重大,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根据公告,2020年公司无偿受赠张东旗持有的亳州纵翔90%股份实际捐赠人为李明。根据前期诉讼判决公告提及的《还款协议书》等有关债权债务协议及安排情况,相关资产在捐赠给上市公司时实际未支付179套房产的购房款,在捐赠给上市公司后由何伟通过抵债方式支付,其后实际由李明和亳州纵翔与何伟签署相关还款协议。根据公告,公司认为亳州纵翔作为共同债务人之一,应对购房债务承担付款义务,本期计提预计负债5,066.68万元。请公司:(1)结合诉讼判决书、《还款协议书》及公司核实等情况,说明公司认定该笔捐赠人为李明的理由和依据;(2)说明认定亳州纵翔作为共同债务人的理由和依据,相关房产是否实际在亳州纵翔捐赠给上市公司后由亳州纵翔自行购买,亳州纵翔在2020年度是否应承担有关购房债务,捐赠时评估作价是否真实、公允,前期是否存在债务隐瞒;(3)说明预计负债金额具体测算过程,以及公司在本期而非以前年度计提负债的理由和依据;(4)结合对以上问题的核实情况,审慎判断捐赠有关事项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依规及时更正前期财务数据。请会计师对以上问题发表意见。
二、根据2024年三季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63亿元,同比增长48.14%,主要原因是公司控股孙公司佩冉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冉化妆品)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本期预付款项为7,554.80万元,相较2023年期末增长143.25%。请公司:(1)说明本期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互联网信息服务、公关营销服务本期开展情况;(2)披露化妆品销售业务的前五名客户、供应商情况,包括客户和供应商名称、产品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及金额、收入确认时间及金额、期末及期后回款情况等,是否为新增合作方,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具有关联关系。结合佩冉化妆品本期经营具体情况,说明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3)披露预付款项前五名付款情况,包括付款对象、涉及产品或服务、付款时间和金额、合同执行情况、是否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具有关联关系。结合经营模式和支付政策等情况,说明本期预付款项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会计师对以上问题发表意见。
三、根据三季报,目前公司净资产为负,涉及多起重大诉讼,如相关情况在第四季度未明显改善,公司将于2024年年报披露后触及财务类退市。请公司充分提示相关退市风险,采取合规有效措施切实改善基本面。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于五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4-105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3,002,493元以及利息(以33,002,49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保全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已根据一审和终审判决情况对该次诉讼计提预计负债50,666,781.86元,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4)皖民申6439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于2024年9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收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谯城法院”)于2024年9月6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4)皖1602执6864号],因亳州纵翔(一审被告)、李明(一审被告)与何伟(一审原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亳州中院”)作出的(2024)皖16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伟向谯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谯城法院已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9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临2024-093))。
二、本次再审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因不服亳州中院作出的(2024)皖16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申请人亳州纵翔提出如下再审请求:
1. 撤销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17日作出的(2024)皖16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为驳回被申请人何伟要求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何伟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案件再审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预计本次再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本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