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日(星期五)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日(星期五)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1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福春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563人,代表股份数1,097,343,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85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2人,代表股份数997,242,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08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561人,代表股份数100,101,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770%。
(2)公司12名董事、7名监事、5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监事候选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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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均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张羽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中,公司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关于议案1、议案3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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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继红、王华堃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