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3 证券简称:远光软件 公告编号:2024-046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后,国网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数科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本次签署《补充协议(二)》,有利于保障远光软件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有利于确立并稳固国网数科公司对远光软件的控制地位。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光软件”)接到控股股东国网数科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利浩先生的通知,国网数科公司与陈利浩先生于2024年10月31日签署了《补充协议(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背景
2019年11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国网数科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该协议有效期三年。2022年11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国网数科公司与陈利浩先生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三年。2023年12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国网数科公司与陈利浩先生签署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有效期变更为无固定期限。2024年10月31日,国网数科公司与陈利浩先生签署《补充协议(二)》,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协议中有关股份质押的条款,变更后,陈利浩先生可将部分股份质押给第三方;同时,鉴于陈利浩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一致行动人协议》中关于陈利浩先生与国网数科公司在董事会会议中保持一致行动的约定均不再执行,在股东会会议中保持一致行动的约定不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双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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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国网数科公司
乙方:陈利浩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一致同意《一致行动人协议》第3.4条1【注】的约定变更为“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将其所持远光软件的部分股份质押给第三方,但质押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远光软件股本总额的3%(含)。若乙方所持远光软件的部分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则乙方累计质押给第三方及被司法冻结的远光软件股份(以下简称“累计受限股份”)不得超过远光软件股本总额的3%(含);累计受限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远光软件股本总额的3%的,乙方不得再新增股份质押,但将股份质押给甲方的除外。”
2.鉴于乙方已于2024年9月13日辞去远光软件的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一致行动人协议》中关于乙方与甲方在董事会会议中保持一致行动的约定均不再执行。
3.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与《一致行动人协议》《补充协议(一)》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双方按《一致行动人协议》《补充协议(一)》的约定继续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补充协议签署后,国网数科公司仍合计控制公司23.21%股份的表决权,国网数科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协议的签署有利于保障远光软件持续、稳定发展,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有利于确立并稳固国网数科公司对远光软件的控制地位。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署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1注:《一致行动人协议》第3.4条内容如下: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其所持远光软件股份的全部或者部分质押给除甲方之外的第三方。
证券代码:002063 证券简称:远光软件 公告编号:2024-045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终审裁定的诉讼事项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获分配的信托财产本金10,000万元及收益、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为终审裁定,公司将依据本案生效判决结果及时主张权利,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尚需根据相关事项的后续执行结果进行评估与判断,因此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江苏润庆兴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景观优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北京金融法院已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公司除部分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3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江苏润庆兴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景观优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二、公司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主要情况如下:
上诉人江苏润庆兴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北京景观优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润庆兴通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北京景观优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司收到的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将依据本案生效判决结果及时主张权利,对公司的财务影响尚需根据相关事项的后续执行结果进行评估与判断,因此目前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前期已经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投资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401.52万元。本次涉诉的获分配的信托财产有第三人以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第三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