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通知,公司大股东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对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西藏东方润澜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融资融券业务违约,你公司持有的东方集团股份于2024年6月21日被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减持数量为2306.05万股。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是针对公司股东作出,公司将敦促相关股东加强业务规则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