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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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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3 证券简称:南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4-046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9日下午14:00

  (2)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上午9:15一9:25, 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上午9:15至2024年10月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龙翔路9号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1号楼三楼30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建伟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2人,代表股份134,531,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5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33,057,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3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9人,代表股份1,473,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0人,代表股份4,931,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457,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9人,代表股份1,473,8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5%。

  7、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史建伟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299,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6%;反对1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2%;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9,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957%;反对16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6%;弃权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0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303,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07%;反对1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弃权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03,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829%;反对16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38%;弃权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李文君、柏德凡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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