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850号上海世博展览馆B2层5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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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陈小宏董事长主持会议,大会审议了会议的所有议案,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钱娴慧因事请假;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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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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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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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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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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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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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议案,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郝红颖、沈静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