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9 证券简称:富创精密 公告编号:2024-062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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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0.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8,000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21日和2023年10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51)。
因公司已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120.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81.11元/股(含)。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6月1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833,579股,占公司总股本308,027,995股的比例为1.2446%,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86.00元/股,最低价为32.12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3,770,505.62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688409 证券简称:富创精密 公告编号:2024-061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0月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沈阳市浑南区飞云路18甲-1号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A103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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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广文先生因公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梁倩倩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董事全部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全部出席;
3、董事会秘书梁倩倩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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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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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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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沈阳先进制造技术产业有限公司、郑广文、宁波芯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芯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议案1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亚东、王剑群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