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框架协议是双方合作的意向性约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对具体合作内容、合作模式以及后续合作等原则性、关键性问题尚需签署正式协议。具体合作事宜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本次签署的《江北新区智能智造产业园投资合同》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将视公司与合作方后续签订的具体项目协议以及实施情况而确定。
3、本次框架协议的签订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具体合作事项,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协议签署概况
为结合“基金+基地”运营模式,扩展工业地产产业,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达成一致意见,在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签订了《江北新区智能智造产业园投资合同》。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框架性合作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后续具体推进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对手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联系人:张武;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通江大道江北新区指挥部;
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否。
(二)类似交易情况
公司近三年未与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签订过类似的协议。
(三)履约能力分析
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充分履约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管委会
乙方: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项目名称:江北新区智能智造产业园项目,该项目计划选址芜湖江北新区西湾园区,总用地约60亩,位于纬一路以南、凯诺电缆项目以东、纬二路以北区域,该项目建筑容积率≥1.2,建筑密度≥40%,绿化率≤15%,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根据江北新区产业定位,项目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智算产业等方向招引落户企业,建设产业园。产业园全部投入运营后,规划年产值4亿元,可带动相关的人员就业。除上述合作内容外,该合作项目不涉及住宅类或商业类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
(二)权利与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对乙方实施本合同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根据相关部门的监督情况,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本合同。
(2)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协助乙方办理上述合作项目所需各项审批手续和给予相应支持。
(3)甲方为乙方的建设和经营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依法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并积极支持和配合乙方共同开展产业园项目招引工作。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投资额和规划指标,如期完成本项目的建设、验收和运营。
(2)乙方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相关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建设期及建成后符合安全生产、消防、能耗等有关要求。
(3)乙方在投产运营后,履行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报表义务。乙方项目公司在符合江北新区整体定位前提下,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及甲方产业定位,杜绝低质、高能耗、有污染的企业入驻园区,并根据入驻企业情况组建专职团队运营和管理产业园,对产业园做整体品牌包装、定位、设计等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工作。
(三)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意向性约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具体合作事宜在具体合作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合作。
2、对具体合作内容、合作模式以及后续合作等原则性、关键性问题,双方应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商讨确定,并视市场情况及各方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优化,以时机成熟时双方共同签订的正式投资协议或具体合同为准。
3、正式投资协议或合同的签署及实施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甲、乙双方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框架协议是双方合作的意向性约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对具体合作内容、合作模式以及后续合作等原则性、关键性问题尚需签署正式协议。具体合作事宜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本次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业务也不会形成依赖。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未涉及具体合作项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若后续具体业务能够按计划顺利推进,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双方合作的意向性约定,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具体合作事项须经双方进一步协商后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具体合作事宜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一)最近三年公司已披露框架协议或意向性协议的情况:无。
(二)本次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前三个月及未来三个月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40),提示因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上海阳光龙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阳光龙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阳光龙腾”)与其质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存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质权人渤海银行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成功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阳光龙腾质押给渤海银行的公司部分股权共15,380,051股,并计划于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10月5日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13,965,5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
截至2024年8月15日,公司股东上海阳光龙腾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被动减持公司股份13,965,400股。本轮被动减持已执行完毕,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除上述情况外,在本协议签署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人员持股无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在未来三个月内有减持计划或者办理解除限售事项的通知,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江北新区智能智造产业园投资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