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9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24-068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未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东周社区聚丰路1601号海洋王科技楼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彩芬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9人,代表股份534,449,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099%。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532,462,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46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人,代表股份1,987,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8人,代表股份1,987,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经投票表决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32,838,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6%;反对1,356,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8%;弃权10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6,68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020%;反对1,356,061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347%;弃权104,6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33%。

  本议案获得通过,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经投票表决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32,838,0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6%;反对1,356,0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8%;弃权10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6,68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020%;反对1,356,061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347%;弃权104,6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33%。

  本议案获得通过,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投票表决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532,977,1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7%;反对1,216,9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8%;弃权10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65,787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013%;反对1,216,961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354%;弃权104,600股,占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33%。

  本议案获得通过,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姓名:张鑫、张梅林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1.《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