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9月1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138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上午9:15~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裕民路2号北京圆山大酒店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召集人: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

  5、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乔徽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1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275人,代表股份196,824,12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7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3,383,97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0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3人,代表股份13,440,15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63%。

  2、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赵晓彤律师、翟玲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606,27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12%;反对1,00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29%;弃权20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22,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387%;反对1,00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18%;弃权20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5%。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610,4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3834%;反对1,00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08%;弃权20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226,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700%;反对1,00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06%;弃权20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95%。

  表决结果: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晓彤律师、翟玲玲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137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邬亚文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邬亚文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下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及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辞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至本公告日,邬亚文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邬亚文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邬亚文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上述人员的辞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邬亚文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等职务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向邬亚文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付出的艰辛努力和重要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19日

  证券代码:000584             证券简称:*ST工智               公告编号:2024-136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哈工智能”)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初46551号),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并购基金的议案》《关于为并购基金优先级合伙人提供差额补足义务的议案》以及《关于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广州大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直”)、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鲁城济南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合作投资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并购基金”)。其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长城证券认缴出资人民币16,500万元,公司为劣后级有限合伙对长城证券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并购基金补充协议的议案》,将并购基金退出期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

  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长城证券寄送的《差额补足通知书》,要求公司履行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差额补足义务。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向并购基金管理人广州大直发函督促其召开合伙人会议商议基金清算及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股权回购款及业绩补偿金事项,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2023年9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106)。

  公司于2023年10月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起诉状及传票(案号:(2023)粤0304民初46551号),就公司与广州大直、长城证券合作投资并购基金履行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差额补足义务,向长城证券支付投资本金差额补足款94,043,706.57元及违约金及支付投资收益及违约金,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4)。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0304民初46551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严格企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本金88043706.57元及投资收益(以欠付的投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计算,自2023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投资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严格企赋科技有限公司被本判决确定的对原告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 40万元;

  4、驳回原告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已披露的诉讼公告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为维护公司利益,最大程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公司与代理律师商议,审慎决定是否上诉,如公司提起上诉,则本判决结果并非最终判决结果。同时,公司作为原告就并购基金所投企业之哈尔滨工大特种机器人有限公司(现名“严格防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苏哈工海渡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哈工海渡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股权回购及现金补偿事项分别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哈工大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苏州工大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现名“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提起业绩补偿及股权回购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4)、《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等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及对公司本年度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案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初46551号。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1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