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5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至2024年9月13日下午15: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公司24楼2406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卫东。
7.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47人,代表股份2,506,578,68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01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2,482,254,10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53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4人,代表股份24,324,5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756%。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45人,代表股份278,857,2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5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254,532,67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97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4人,代表股份24,324,58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756%。
3.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田向群、尚宇榕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总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议案1、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4、5为普通决议议案。会议审议通过了所有议案并形成决议。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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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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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决议事项的具体内容,请查阅2024年8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2024-5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姓名:田向群、尚宇榕。
3. 结论性意见: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