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9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4-102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

  实施完毕的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梁欣雨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持股5%以上股东梁欣雨女士计划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总数30,160,432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2024年6月30日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21,162,093股,下同)的2.03%。梁欣雨女士拟减持的股份,将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林圃正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

  2024年5月22日,梁欣雨女士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6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超过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公司于近日收到梁欣雨女士出具的《关于股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梁欣雨女士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其减持的股份,全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林圃正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增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其减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梁欣雨

  2、减持的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

  3、大宗交易价格区间:8.28元/股-9.95元/股

  4、减持股份情况如下:

  ■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梁欣雨女士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且本次减持股份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梁欣雨女士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3、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梁欣雨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公司于2021半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4元,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调整为8.58元/股(8.98元/股-0.4元/股=8.58元/股);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3元,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调整为8.28元/股(8.58元/股-0.2961638元/股≈8.28元/股(保留两位小数))。具体内容详见于2023年5月9日披露的《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承诺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0%;在锁定期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承诺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20%。承诺人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减持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依法进行。减持前至少提前四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

  梁欣雨女士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梁欣雨女士出具的《关于股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4-101

  债券代码:127070   债券简称:大中转债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增持公司股份计划

  实施完成的公告

  董事会秘书林圃正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林圃正先生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30,160,432股,增持股份的主要来源为持股5%以上股东梁欣雨女士减持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23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经济参考报》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秘书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2、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林圃正先生出具的《关于公司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林圃正先生自2024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160,432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2024年6月30日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21,162,093股,下同)的2.03%,成交金额为276,448,376.96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增持计划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姓名:林圃正

  2、持股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林圃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32,2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4%。

  3、林圃正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12个月内已完成披露的增持计划,且过去6个月内均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6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亲属、监事之亲属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及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趋同,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林圃正先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30,160,432股,即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03%。

  3、增持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结合市场以及公司股价等情况择机实施。

  4、增持的实施期限: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6个月内。

  5、增持股份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7、增持资金安排:本次增持计划所需资金均为增持主体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8、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9、增持主体承诺:本次增持计划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实施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在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后的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增持的股份。本次股份增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林圃正先生本次的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林圃正先生自2024年5月22日起至2024年9月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0,160,4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成交金额为276,448,376.96元。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增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变动情况如下:

  ■

  四、其他说明

  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董事会秘书林圃正先生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其增持行为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五、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大中矿业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林圃正先生出具的《关于公司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