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9:15一15:00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安宁路197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阳勇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07,332,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1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06,00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8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31,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8%。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32,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331,4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8%。
3、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现场投票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314,3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1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4,3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6712%;反对1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988%;弃权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黄红娟、方磊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安宁铁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