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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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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0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海标、汪文强、宋敏、沈旸: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1月31日,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500万元至-8,000万元。4月30日,*ST围海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3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12,000万元至-15,000万元。4月30日,*ST围海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13,710.55万元。*ST围海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不准确,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ST围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ST围海时任董事长沈海标、时任总经理汪文强、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宋敏、时任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沈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ST围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就《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根据宁波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与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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