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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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2024年第3次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至9月19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公告。本基金暂停或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受影响。
2、本基金自2024年9月20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2 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当月沪深300股指期货交割日(不含该日)前五个工作日的第一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至9月19日,并自2024年9月20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开放期内的具体安排。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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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1年指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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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N为自然日。
对于开放期申购并在该开放期赎回的基金份额,由于开放期可能涵盖节假日或者周末,因此该份额的持有时间可能出现小于7日或者大于7日但是小于30日的情况,对应的赎回费率将按照上述安排收取。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含)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含)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一、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二、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转换费用规则计算举例
下面以投资人进行甲基金与乙基金之间的转换为例说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收取费用参照上述计算规则, 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其中1年为365天)。
甲基金费率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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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基金费率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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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基金A类份额与乙基金A类份额的转换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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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该档金额的转换,鉴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每笔固定金额1000元,本着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按0.02%扣减(即申购补差费率为0.6%-0.02%=0.5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甲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转换只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不收取赎回费用,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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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2、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本基金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或申购起点限制的,则需遵相关限制,具体见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约定。
4、上述基金转换业务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约定。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6、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8、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9、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10、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的开通情况和业务规则,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2 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7 基金关于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的投资策略执行情况
截至2024年9月4日,本基金持有股票资产19,276,652.0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为24.50%,运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的空头合约市值18,475,440.00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3.49%。
8 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1)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
(2)《基金合同》生效3年内,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2000万元的;《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5000万元的;
(3)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前10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90%的。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南方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客服热线(400-889-8899)。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