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5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1010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宝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9,913,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000,000股的70.954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60,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6%。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1,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000%。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513,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549%。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60,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6%。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9,871,6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9%;反对19,2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0%;弃权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8,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8515%;反对19,2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776%;弃权2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1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82,387,500股,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7,480,6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4%;反对23,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5%;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5,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917%;反对23,4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93%;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19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黎大方、张佳凤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