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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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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4-037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裁定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信息”、“原审原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再审申请人吴献忠、史芳在抽逃出资本金1029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信息”)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货款9,440,5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已收到本金及利息14,980,878.44元,吴献忠、史芳所欠款项已全部结清。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南自信息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安数码”)与广大信息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为货款9,440,500元及利息。2018年6月8日,公司接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广大信息支付原告尚安数码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相关公告于2014年6月5日、2015年4月25日、2016年3月23日、2017年12月30日、2018年5月5日、2018年6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19年7月26日,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33),由于执行过程中广大信息未能按照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且广大信息的原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因此尚安数码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广大信息的原股东被告一吴献忠、被告二史芳在抽逃出资本金1029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大信息不能清偿原告的债务货款9,440,5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2020年6月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25),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06民初19268号】,判决原告尚安数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05,4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2020年9月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38),因不服判决,尚安数码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尚安数码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0)沪02民终7416号】。

  2020年12月2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47),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0)沪02民终7416号】,裁定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19268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南京尚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南自信息吸收合并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尚安数码,尚安数码公司法人资格注销,遂由南自信息承继原告主体资格,继续参加诉讼。

  2022年2月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03),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6民初2740号】,判决被告一吴献忠、被告二史芳在94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广大信息不能清偿原告南自信息的债务及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吴献忠、史芳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9月2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51),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沪02民终627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3月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23)沪民申753号】,吴献忠、史芳因与南自信息、上海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申请再审。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沪民申75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裁定情况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对于系争的两笔抽逃出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吴献忠、史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献忠、史芳的再审申请。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已收到本金及利息14,980,878.44元,吴献忠、史芳所欠款项已全部结清。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3)沪民申753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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