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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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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 公告编号:2024-059
债券代码:123093 债券简称:金陵转债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李剑刚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3月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公司董事、总经理李剑刚先生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2,000万元,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公司2024年8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截至2024年8月30日,李剑刚先生增持公司股份1,28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增持金额合计人民币16,961,441.50元,占拟增持金额的84.81%,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2、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剑刚先生增持公司股份1,4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增持金额合计人民币18,352,116.50元,占拟增持金额的91.76%,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剑刚先生的通知,李剑刚先生出具的《持股变动备案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李剑刚先生。

  2、增持计划实施前,李剑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4,255,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剑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665,8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4%。

  3、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12个月内,李剑刚先生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李剑刚先生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李剑刚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2,000万元,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6、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本次增持主体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剑刚先生增持公司股份1,4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增持金额合计人民币18,352,116.50元,占拟增持金额的91.76%,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

  注1:以上数据若出现各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上述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已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3、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公司股份,并在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持股变动备案表》。

  2、《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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