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西安市高新区隆丰路99号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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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402,437,585股,有表决权股份数量(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878,800股、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股份数量1,926,000股)为399,632,785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亚龙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赵晓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潘香婷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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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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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属于普通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2、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晶迎、魏青扬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5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