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医疗”或“公司”)监事方颖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方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33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方颖:
经查,你存在以下事实:
你作为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医疗”)的监事,你的父亲方华强于2022年7月2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存在买入三友医疗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其中买入29,141股,买入金额733,264.17元,卖出29,464股,卖出合计718,936.92元。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6月15日公告《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说明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短线交易事项。监事方颖女士对于未能对其父亲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方华强先生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共同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严格规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