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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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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020                               公司简称:中原高速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5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 □不适用

  ■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4-051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4年8月2日以专人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三)会议于2024年8月15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会议应出席监事5人,实际出席5人。

  (五)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冯可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了通知中所列的全部事项。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查,监事会未发现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的情形,其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4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未发现半年度报告所载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4-050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已于2024年8月2日以专人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三)会议于2024年8月15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11人。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静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了通知中所列的全部事项。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于本公告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本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于本公告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24-052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17号解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暂行规定,规定了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17号解释,要求“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分别于2023年8月1日、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暂行规定、17号解释。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一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一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17号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阅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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