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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公告编号:2024-082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4〕103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了审计委员会、专项会议等,组织公司相关部门、独立董事及年审会计师开展专项核查工作,就《问询函》涉及的问题逐项落实,包括实地走访、函件询问、核查访谈、获取底稿材料以及约谈相关方等。鉴于《问询函》的回复部分内容尚需进一步完善和确认,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申请延期5个交易日回复《问询函》并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此次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0日

  证券代码:603356         证券简称:华菱精工       公告编号:2024-081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股份数量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业华与公司股东胡牡花女士签署一致行动人,黄业华先生持有公司23,619,4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1%,与一致行动人黄超合计持有公司股票27,21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1%;胡牡花女士持有公司股票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

  ●  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完成后,黄业华先生与黄超先生及胡牡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21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6%,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业华先生通知,黄业华先生与公司股东胡牡花女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关系的形成情况

  2024年8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业华先生与股东胡牡花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双方自此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在处理公司经营发展以及需要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将保持一致行动。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的,胡牡花女士以黄业华先生意见为准进行表决。

  截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日,黄业华持有公司股票23,619,4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71%,与一致行动人黄超合计持有公司股票27,21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1%;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黄业华先生与黄超先生及胡牡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21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6%。本次权益变动系黄业华先生与胡牡花女士结成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黄业华】

  乙方:【胡牡花】

  1.甲方持有公司【23,619,42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7.71】%),乙方持有上市公司【3,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5】%)。

  2.为保障上市公司将来的长期稳定发展,确保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甲乙双方拟达成一致行动安排。

  有鉴于此,双方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相关一致行动人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主要内容如下:

  1一致行动的原则

  1.1双方一致同意结成一致行动关系,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时履行集体决策,达成一致行动意见后对外作出一致性意思表示及行动,如果未能形成一致意见,以甲方的意见作为一致意见。

  1.2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政策的规定。

  2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

  2.1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双方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时保持一致行动,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或提出提案;

  (2)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何股东提案或议案及作出其他意思表示;

  (3)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所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性权利(包括在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2.2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委托其他方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双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甲方指定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

  3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

  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延长有效期限。

  4声明、保证和承诺

  双方作出以下声明、保证和承诺,该等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协议签署日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1)双方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

  (2)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构成其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违约或不履行;

  (3)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其他方书面同意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5后续股份转让

  5.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在一致行动期限届满后30个交易日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按约定的价格受让乙方所持有上市公司【3,000,000】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并完成过户,并且对交易价格和方式作出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在一致行动关系期间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所用成本的费用。

  5.2甲方确认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第7个工作日,以约定价格向乙方支付一定保证金;

  5.3如果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有效期限届满后:

  (1)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股份转让的,在甲方在大宗交易系统支付完毕股份转让价款并且根据协议的约定予以补足(如有)后的3日内,乙方应予以返还甲方支付的保证金或扣减后的剩余保证金,逾期未返还的,乙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乙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至全部返还之日期间的利息。

  (2)双方协商一致不进行后续股份转让的,乙方应当在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3日内,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给乙方的全部保证金,逾期返还的,乙方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乙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至全部返还之日期间的利息。

  6 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一致行动的约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一定违约金。

  7 其他

  7.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7.2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双方协商后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双方同意将相关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7.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甲方承诺不会将乙方的股份质押。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黄业华先生与黄超先生及胡牡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0,217,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66%。本次权益变动系黄业华先生与胡牡花女士结成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本次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变动不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关系,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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