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以下简称“《股价稳定预案》”),该预案已经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股票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在该20个交易日期间公司披露了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则该等20个交易日的期限需自公司披露新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均低于最近一期(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时,则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
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18.4889元。公司上一轮稳定股价措施已于2024年6月30日实施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第二期回购股份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8.4889元,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将在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2024年7月26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