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终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告。
3、涉案金额:204万元及违约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23年度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计提了预计负债。
5、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5月从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6、因二审判决驳回了公司上诉请求,公司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不排除有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的可能。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内29民终6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五方桥西南角快修街1-2号
原审被告一: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20号楼商业街文化建筑101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二):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18号
根据原告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所称:
2017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车辆改装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相应车辆的改装服务。原告按约定完成改装并交付后,被告一未按期支付合同款项。此后双方经对账确认,截至2021年12月14日,被告一尚欠原告改装服务费2,000,000元。因此双方于2021年12月14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了被告一具体的还款时间及金额,并明确约定:甲方(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则所有未到期款项立即到期,甲方应立即偿还全部欠款;如未约定时间付款,应按逾期金额为基数,按照LPR利率的标准向乙方(原告)支付违约金;乙方(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等)由甲方(被告一)承担。
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一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仍欠付2,000,000元。被告一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公司,被告二作为其唯一股东,原告主张被告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汽车”)及公司提起诉讼。
(二)进展情况
2023年4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良顺达”)与被告一梦想汽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3年4月23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
2023年5月4日,运良顺达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控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2个月,冻结金额以2,089,827.78元为限。申请人运良顺达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2023年12月5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
2023年1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由被告梦想汽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运良顺达支付服务费2,000,000元、律师费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
2、由被告顾地科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此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18元,原告运良顺达已预交23,518元,退还运良顺达23,518元,由被告梦想汽车负担23,5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拒不缴纳,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梦想汽车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顾地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收到该案件一审判决后,不服该案件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4年1月29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出庭通知书》,传唤事由为开庭审理,开庭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
2024年2月21日,该案件【(2024)内29民终65号】开庭审理。
2024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因公司向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书,提出因本案争议的焦点即公司的财产是否独立于梦想汽车的财产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4)内民终41号公司、梦想汽车与阿拉善盟苍天大漠文化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的核心问题一致,本案应当与该案统一裁判标准,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法院经审查作出【(2024)内29民终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运良顺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运良顺达于2023年5月4日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控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2,089,827.78元为限。申请人北京运良顺达贸易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因该保全即将到期,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向法院申请续行保全。法院认为因保全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3)内2921民初894号之四】民事裁定,裁定:
对被申请人梦想汽车、顾地科技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续行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冻结金额以2,089,827.78元为限。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顾地科技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顾地科技2023年度已对本次诉讼涉及的款项计提了预计负债。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内29民终65号】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