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权变更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权益的代际传承,有利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及经营管理的稳定。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达集团”)的《告知函》,威达集团股东杨明燕女士先后通过继承及受让方式取得威达集团100%股权,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杨桂模先生变更为杨明燕女士(杨桂模先生与杨明燕女士为父女关系),并已签署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件。
本次股权变更系杨桂模与杨明燕父女之间出于家庭内部安排进行的股权变更行为,前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已于2024年7月19日办理完成。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威达集团本次内部股权变动情况
1、变动前,杨桂模先生持有威达集团54.29%的股权,该部分股权系杨桂模先生及其已逝配偶(2007年11月离世)共有财产。基于公司控股股东权益的代际传承、维持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稳定及更好实现长期发展目标的考虑,2024年7月18日,杨桂模先生作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以书面方式自愿放弃对归属于其已逝配偶及其已逝二女儿(2008年7月离世)遗产部分的威达集团股权(1,235万元出资额,占威达集团注册资本27.1429%,对应离世配偶所享有的出资)的继承权利及转继承权利,其他相关继承人(杨桂模先生的两名姐妹、已逝弟弟的配偶及其两个儿子)书面也放弃了继承权利,该等股权根据家族安排全部由杨明燕女士继承。原登记于杨桂模先生名下的1,235万元出资额(占威达集团注册资本27.1429%)由杨明燕女士继承。
2、2024年7月19日,杨桂模先生与杨明燕女士签订了《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杨桂模先生将其在威达集团拥有的1,235万元的出资额(占威达集团注册资本27.1429%)转让给杨明燕女士。
3、2024年7月19日,杨桂模先生与杨明燕女士基于以上情况,向工商登记管理机构分别申请办理威达集团股权继承及变更手续,根据行政管理机构要求需签订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所需版本《股权转让合同》,并根据股权转让及继承的实际变动背景签订《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明确双方实际股权变更过户情况。
本次股权变动系实际控制人家族父女之间出于继承、家庭内部传承安排进行的股权变更过户行为,根据行政管理机构要求,前述股权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于2024年7月19日一并办理完成。具体变动过程如下:
(1)变更前公司股权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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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年7月18日,杨明燕女士继承获得相关股权后公司股权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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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继承后,杨明燕女士成为威达集团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杨桂模先生变更为杨明燕女士,杨桂模先生为其一致行动人。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七款规定,本次因继承导致的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动及新增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的情形,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3)2024年7月19日,杨明燕女士受让相关股权后公司股权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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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转让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转让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杨明燕女士。
二、本次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变动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权益的代际传承,有利于上市公司维持经营管理的稳定及更好的实现长期发展目标。本次控股股东内部股权变动前后,威达集团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保持不变,有别于第三方或其他股东以增厚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比例为目的收购行为。杨明燕女士自2013年1月迄今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长期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因此本次股权变动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无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产生不利影响。最后,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配套制度规定及内部决策程序等规则及程序均未因本次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变动及相关协议的签署而发生变动,亦不会对上市公司后续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并聘请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就本次股权变动事项出具专项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报备文件
1、威达集团出具的《告知函》;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