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6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533.333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61.87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218,607.3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5,938.64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02,668.70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2月2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043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盐城多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常州多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详见2023年3月7日、2023年3月30日、2024年1月12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公司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7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自动化工厂项目”尚未使用的部分募集资金38,000万元(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并扣除手续费等)通过向全资子公司上海达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增资的方式,投资建设新项目“上海达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临港达亚汽车零部件智能化制造基地项目”,同时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变更相关的银行专项账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开立募集资金银行专项账户,签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协议及文件,与子公司、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详见2024年6月26日、2024年7月12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为规范子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达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近日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4年7月23日,上海达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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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甲方: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上海达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懿、蔡伟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