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805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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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24年6月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05,401,05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05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51,239,469.59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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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税前现金红利人民币0.8053元。
其中,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247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2477元。对于沪港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除上述类别以外的其他股东
所得税由其按相关规定自行缴纳,本公司不代扣代缴。实际每股派发税前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8053元。
注:
1、实际分派时,若发生因数据四舍五入等问题产生的金额差异,将在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调整。
2、实际分派时,若相关税务政策、规则、要求等发生变更,实际税务处理需以最新的相关政策、规则、要求等为准。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2-83889556
特此公告。
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