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期回复问询函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4〕1002号】。函件内容如下:
2024年6月16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在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述问询函回复期限届满后,公司已先后5次申请延期回复,至今仍未回函。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1.请你公司全面梳理自收到问询函以来,公司、董监高及年审会计师对于问询函所涉相关事项的核查情况,说明对于上述事项的调查进展、期间所做工作、尚需补充核查的内容、需进一步调取的材料等,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在核查过程中是否遭遇困难或阻碍,并结合以上情况说明多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回函的原因。请公司全体董监高及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并在2个交易日内予以回复。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1.4条,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本所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回复,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你公司应当立即加大各项工作力度,积极组织问询函回复工作,年审会计师应当认真、审慎、独立核查,相关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年审会计师的工作,不得通过拒不提交关键证明材料或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等方式阻碍公司核查及会计师履职。
3.本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问询答复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本所视情况对其予以纪律处分。你公司行为已触及上述情形,你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应当立即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本所将视相关情节予以违规处理。若后续仍继续长期拖延回复、经核查发现你公司及相关方存在其他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或你公司董监高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本所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追责。
4.问询函所涉事项涉及股东资金占用、利益输送、财务真实性等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关键问题。请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充分、恰当地履行相应职责,切实发挥监督制衡作用以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资金占用、财务真实性等事项与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请你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尽快核实相关情况,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上述事项,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并披露。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