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7月4日在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公告。
二、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彭国宇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5.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7月19日(星期五)
6.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路21号公司六楼会议室
7.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2日(星期五)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289,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5.1870%,前述有表决权股份数均已剔除蒋小荣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放弃表决权股份共66,726,987股。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0,550,68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79.871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739,2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0.128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1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2,749,0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0.1439%。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2024年7月12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见证律师现场进行见证。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会议表决情况
提案1.00:审议《关于子公司之间调剂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215,5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4%;反对7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12,674,6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4%;反对7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58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审议《关于为PPP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215,6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6%;反对7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12,674,7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2%;反对7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58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3.00:审议《关于增加2024年度公司与煜明光电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717,7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06%;反对7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同意12,674,6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64%;反对7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58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为49,497,862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何星亮律师、邓馨倩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