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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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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75元

  每股转增股份0.3股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仪股份”或“公司”)2024年5月2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不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4.50万股股份)。

  (三)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如下: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有的本公司4.50万股股份以及拟回购注销的5.25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前述不参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5元(含税),每股转增0.3股。

  2024年6月14日,公司完成前述5.25万股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取得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的《川仪股份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公司分派方案调整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4.50万股本公司股份后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5元(含税),每股转增0.3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39,494.25万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股份4.5万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39,489.75万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96,173,125.00元(含税);合计拟转增118,469,25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513,411,750股(含已回购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 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94,897,500股×0.75元/股)÷394,942,500股≈0.74991元/股,虚拟分派的流通股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转增比例)÷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94,897,500股×0.3股/股)÷394,942,500股≈0.29997。

  综上,公司本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元/股)=(前收盘价格-0.74991)÷(1+0.29997)。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所持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和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不含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4.50万股股份),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二)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横河电机株式会社、索德尚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2023年度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5元,待自然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施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67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QFII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本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非居民企业,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依规定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5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513,411,750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1.45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61号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3-67033458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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