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陶楼二楼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邱银富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人,代表股份6,486,476,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17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214,199,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9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1,272,277,6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2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37,399,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9人,代表股份37,378,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95%。
(三)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婷、张晓武作为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一《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4,75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4%;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345,8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75,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906%;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8%;弃权345,8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6%。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二《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4,862,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85,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3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8%;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三《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4,862,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85,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3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8%;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四《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4,862,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85,0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31%;反对1,3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48%;弃权2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1%。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五《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44,791,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657%;反对741,685,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654,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88%;反对7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六《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4,668,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1%;反对1,8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91,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54%;反对1,80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七《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1,162,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59%;反对14,544,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55,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104%;反对14,544,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八《与首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之金融服务协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1,162,4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59%;反对14,544,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855,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104%;反对14,544,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8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九《关于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2,956,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438%;反对742,750,5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5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589,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06%;反对1,8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420,769,800股)对该提案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十《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等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5,161,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1%;反对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84,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4%;反对3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需回避表决。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十一《关于修改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86,111,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3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034,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38%;反对3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十二《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452,839,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14%;反对33,637,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61,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85%;反对33,637,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提案应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总体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该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程婷、张晓武作为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