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1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后
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46.51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6.27元/股(含),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含),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或部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6.51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2月16日、2023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53)。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8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
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46.51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46.27元/股(含),具体价格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每股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91,442,641×0.235)÷193,333,720=0.23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46.51-0.2327)÷(1+0)=46.27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根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46.27元/股(含)的情况下,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上限人民币8,000万元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080,613股至1,728,982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56%-0.89%;具体的回购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回购计划,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2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新余顺禄并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顺禄”)、新余百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百耀”)、新余粤典并购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粤典”)和新余华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华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84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5.093990%。以上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且于2023年8月17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4年3月23日,公司披露了《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股东新余顺禄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百耀、新余粤典和新余华谦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1,933,1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999%,将于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公司届时最新的总股本数量及减持计划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2024年6月27日收到股东新余顺禄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百耀、新余粤典和新余华谦的《关于股份减持结果的告知函》,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期间上述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739,800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比例为0.899895%,截至2024年6月27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经届满,现将相关减持计划结果具体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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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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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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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