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紫光大楼一层118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于英涛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0名,代表股份数913,933,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5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股份数801,428,9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2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8名,代表股份数112,504,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36%。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的李静和唐琼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签署〈经修订和重述的卖出期权行权股份购买协议〉的议案》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2、审议通过《关于签署〈后续安排协议〉的议案》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3、审议通过《关于紫光国际放弃新华三19%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同意912,892,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60%;反对585,9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41%;弃权45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021,3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787%;反对585,9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182%;弃权45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031%。
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具体方案的议案》
(1)方案概述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2)本次交易的实施主体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3)交易对方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4)标的资产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5)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6)交割先决条件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7)标的资产的交割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8)交易对价支付安排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9)资金来源
同意913,170,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65%;反对311,1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40%;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0,2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54%;反对311,1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52%;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10)过渡期损益的归属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11)违约责任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12)准据法及争议解决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13)本次交易的生效条件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14)决议有效期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6、审议通过《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8、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同意913,165,9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60%;反对316,1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46%;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295,2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10%;反对316,1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96%;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10、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1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12、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13、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1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的议案》
同意913,626,3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64%;反对307,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755,6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282%;反对307,3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5、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16、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的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17、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18、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1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913,153,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46%;反对328,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60%;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282,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99%;反对328,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06%;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20、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同意913,153,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46%;反对328,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60%;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282,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099%;反对328,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906%;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2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22、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债权融资及相关担保事宜的议案》
同意913,176,4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1%;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4%;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5,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303%;反对305,6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03%;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2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外汇套期保值额度的议案》
同意913,174,7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0%;反对307,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6%;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4,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88%;反对307,3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18%;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24、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同意913,174,7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170%;反对307,3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6%;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2,304,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288%;反对307,3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718%;弃权45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9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静、唐琼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