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城光(湖南)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光公司”)之全资孙公司岷县万洁热 力有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其权益约为 23.72%,以下简称“万洁热力”)于此前就其与岷县宏源清洁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热力”)代付款等纠纷一 案向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 方订立的《岷县集中供热项目供热配套设施的租赁协议》《供用热合同》已解除, 请求判令宏源热力向万洁热力偿还超额代付款、其他代付款及相关利息,并承担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后宏源热力就相关事项提起反诉,请 求由万洁热力分担2021年至2022年供暖期因煤价飙涨造成宏源热力亏损,并请求由万洁热力全部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诉讼费;2023年7月,公司收到城光公司转来的《甘肃岷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2)甘1126民初2745号],岷县人民法院对该项合同纠纷予以了一审判决,万洁热力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22)甘1126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甘11民终1537号];万洁热力因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11民终1537号民事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9月6日、2023年7月8日、2023年12月21日对外披露的2022-054、2023-038、2023-059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4年6月28日,公司收到城光公司转来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甘民申1662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就再审案件进行审理,认为:本案中万洁热力应向宏源热力支付的租赁费、热费等共计37,635,035元,双方无争议,原审根据《电费代收代付协议书》、电费清单、电表读数、热源厂电费结算单及《备忘录》,经过核算认定宏源热力支付万洁热力代付款项为6,224,162.43元适当。保全费是诉讼费用的一种,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双方对其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裁定如下:
驳回万洁热力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和已披露的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系万洁热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措,暂未对公司经营、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尽可能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公司将依法妥善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甘民申1662号]。
特此公告。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