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4年6月1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2024年6月19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78,006,9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5,780.07万元。本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按照每股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进行分配。
4、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78,006,9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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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20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18层 证券法务部
咨询联系人:王琴、芦钰
咨询电话:025一86383611,025-86383615
传真电话:025-86383600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的有关公司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