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幸福路8号南钢办公楼203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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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李国忠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通过腾讯会议系统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其中周宇生通过腾讯会议系统参会。
3、董事会秘书唐睿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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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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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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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中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中,议案1《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议案2《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议案中,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等对议案1《关于与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尹婷婷律师、王月华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