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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28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新华”或“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副总经理杨海荣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杨海荣先生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以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去前述职务后,杨海荣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杨海荣先生向董事会确认,其与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其他因辞职而需通知公司和知会股东的事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杨海荣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新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该议案已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6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有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对杨海荣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期间所做出的杰出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29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3623号文核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11.1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5,448,15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72,611,546.9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12,836,603.0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 241Z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各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因“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在兴安盟地区的建设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兴安盟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实施,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兴安盟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内蒙古兴安盟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行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60804042920008744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智慧供应链一体化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金额依据项目工程具体进展程度,拨付所需使用资金。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将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晋平、孙骏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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