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执行
●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违约金150万元,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1,186.9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177.5893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1,752.3195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方通公司”)依法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长运公司”)以及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顺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前述被告立即连带向公司给付款项人民币300万元;连带向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2018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186.9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连带向原告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给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人民币1,775,893.21元;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2020年9月4日,公司与赣州方通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赣01民初649号《受理通知书》。2020年11月2日,公司与赣州方通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赣0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
鉴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与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0月19日,公司与赣州方通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执842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2023年6月7日,公司与赣州方通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赣01执恢3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赣01执恢3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赣01执恢35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2022)赣01执恢35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莲花县高洲乡高洲村的三处林地【林权证号为:莲花县林证字(2013)第0805000003号、莲花县林证字(2013)第0805000004号、莲花县林证字(2013)第0805000006号】作价7,508,440.24元,交付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抵偿7,508,440.24元债务,财产权自裁定送达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可持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终结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1执恢357号案件的执行。
2023年6月7日,公司与赣州方通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赣01执异151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谢国华等15人对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林地并对其执行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执行裁定的执行;解除对案涉林地的查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谢国华、陈景林、谢忠昌、王香珍、王小郎、严德福、谢炳生、顾金良、严颖中、严悦忠、吴桂琴、张绍平、甘忠、刘锋平、王晓梅的异议请求。
详情请见刊载于2020年9月8日、2020年11月4日、2021年10月20日、2023年6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0-049《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0-059《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1-057《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临2023-042《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案件执行情况
案外人谢国华、陈景林、谢忠昌、王香珍、王小郎、严德福、谢炳生、顾金良、严颖中、严悦忠、吴桂琴、张绍平、甘忠、刘锋平、王晓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之诉,要求撤销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案涉林地的查封、以物抵债的裁定;确认案涉林地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谢国华等人所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出具(2023)赣0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驳回谢国华等15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谢国华等人负担。
谢国华、甘忠、刘锋平、王晓梅、严颖中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赣0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6月19日,公司与赣州方通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赣民终9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1民初482号民事判决;
2、不得执行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莲花县高洲乡高洲村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权证编号为:莲花县林证字(2013)第0805000003号、莲花县林证字(2013)第0805000004号、莲花县林证字(2013)第0805000006号)。
3、驳回上诉人谢国华、甘忠、刘峰平、王晓梅、严颖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87,600元,由被上诉人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相关判决,不得执行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莲花县高洲乡高洲村的三处林地用于抵偿债务,本诉讼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赣州方通客运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